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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 勞工人數50人以上未達300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2021年12月28日 · 法規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勞職授字第11002063351號. 法規體系b:勞動部.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 三 條.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 勞工人數50人以上未達300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 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 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 課程訓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