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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規定,於僱用勞工時,未 施行體格檢查者;對在職 勞工未施行定期健康檢 查者;對於從事特別危害 健康之作業勞工,未定期 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 查者;未建立健康檢查手 冊,發給勞工者。 11 雇主施行勞工健康檢查 未依第12條第2項規 定,由醫療機構或本

    •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 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如附表. 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 四、長期派駐人員:指勞工因業務需求,經雇主指派至其他事業單位從事.
    •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 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
    •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應視. 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 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 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 計算。 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仍應達二.
  3. 附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原則. 一、甲類: (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 二)第二次以上:按次累加六十萬元,最高累加至三百萬元。. ( 三)得依違反規定情形及發生職業災害傷亡人數之嚴重程度,酌予增加上開罰鍰額度。. 二、乙類 ...

  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6 項規定,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者,依同法第 46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因此,罰鍰處分為勞工主管機關之權責。 2. 員工如堅決不參加雇主舉辦健康檢查,雇主可舉證提供給主管機關據以裁罰。

  5.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7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 1 次;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 1 次;年滿 65 ...

  6.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7.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 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熬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