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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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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針對新進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

    •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 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如附表. 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 四、長期派駐人員:指勞工因業務需求,經雇主指派至其他事業單位從事.
    •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 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
    •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應視. 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 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 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 計算。 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仍應達二.
  3. 業務介紹. 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訓練.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 特定檢查項目 (血 (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 (尿)中汞等)檢驗之機構名單查詢. 一般及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格式.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 ...

  4.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5. 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相關規定. 1. 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如下(詳「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 條、第11 條及附表8): 體格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項目( 定期實施)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 ...

  6. 二、新進勞工如繳交之一般體格 (健康) 檢查報告,其檢查項目及檢查期限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且該檢查係於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名單可於本署網站 / 職業衛生 /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執行

  7.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