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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日 ·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特休鼓勵勞工自由安排休息時間,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是勞資關係中一項重要的福利措施! 別讓權益睡著了!

  2. 2017年1月11日 ·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勞工甲 105 年 2 月 1 日到職,於 105 年 12 月 8 日雖工作年資已達 10 個月又 8 天,但因未滿 1 年,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 106 年 1 月 1 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 6 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 ...

  3. 2024年9月21日 · 休假的3大重點:. 特休天數會根據到職年資累計,每人30天為上限。. 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勞工於指定日期放休假。. 休假最多可展延一年。. 假如展延後還是不完,可換成工資。. 除了薪資、福利及年終外,能有幾天休假,無疑是每個上班族最關心的議題 ...

  4.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本試算表已改版, 請點選下方連結繼續進行試算。 https://calcr2.mol.gov.tw/RestDays/ 請點此.

  6.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7. 2023年11月3日 · 勞動部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 勞動部也提醒,年終將近,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出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說明如下: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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