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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3.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4.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5. 2022年6月8日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作業須知 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

  6. 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 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 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第二項 ...

  7.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 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8. 2024年2月16日 ·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所致傷害,得否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疑義。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9. 2022年3月14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發布日期】111.03.09【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276356號函准予備查. 2‧.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442381號函准修正備查. 3‧.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086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19條. 4‧. 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保二字第137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 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保三字第0074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 6‧.

  10.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 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 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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