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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2024年2月16日 ·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 7 條(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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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發布日期】112.05.01【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22396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29639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90130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00132515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 條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