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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 其以 ...

    • 沿革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37 年 12 月 11 日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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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77 年 08 月 ...

  3.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 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 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 民國 77 年 08 月 12 日
    •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 民國 37 年 12 月 11 日
    • (77)台財稅字第770661201號
  4.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

  5.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 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格式如附件(二))戳記。 該項戳記應自行刊用,並於戳記啟用前,備具戳模一份,報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戳記更換者亦同。 第二條第二項扣款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之憑證,由扣款人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5 條.

  6.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及申請開繳款 書,以 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7. 附件一印花稅總繳(變更)申請書.DOC 附件二彙總繳納印花稅憑證加蓋戳記式樣.DOC

  8. 法規名稱: 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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