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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 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事業單位應依「危險性工作 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確實依工作場所相關 製程危害資訊,發掘重大潛在危害,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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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 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4日 勞職授字第10402023602號. 修正「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名稱並修正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附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 部 長 陳雄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 ( 一)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 二)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危險性工作場所類別(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類,適用二種以上應分別填列) 第14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作業之程序說明、製程安全評估實施方式及應檢附文 件之具體內容及參考格式,以協助事業單位順利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 查及檢查。 1.1適用範圍 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作業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1.1.1 甲類工作場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