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0年7月3日 · 台灣的古蹟定義、分級 與 古蹟列表. 現在古蹟的分級除了一、二、三外,還有分 「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縣 (市)定古蹟」,先有此概念再來看下述的內容:. 此篇有整理台灣各縣市的古蹟與分級列表: 臺灣古蹟列表. 再來來學習什麼關於「古蹟」的 ...
由於臺灣本島的城鎮發展由臺灣府城、彰化鹿港及台北 艋舺開始,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謂,所以古蹟眾多,其中曾為臺灣統治中心的台南和台北兩地的古蹟數量均超過百處。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古蹟依照主管機關分為三類,分別為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及縣(市)定古蹟。 而在舊版法條中,則是實施三級分級制度,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05年7月修正新增類別:紀念建築、史蹟、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其相關指定、登錄辦法於106年7月前完成發布。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考古遺址統計單位為『處』;古物、傳統工藝、傳統表演藝術 ...
國定古蹟 是指由 中華民國 政府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的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文化資產 古蹟 型。. 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央主管機關為 ...
民國八十八年第一次公布古蹟的分級,以前古蹟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古蹟,而現在 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古蹟」及「縣市定」,另外還有一種就叫做「歷史建築」,歷史建築就是還沒有達到古蹟的條件,但還是把它保留下來。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