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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
      www.hakka.taichung.gov.tw/media/726980/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pdf
  1. 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 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 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

  2.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5 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40178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3. 於本市從事志願服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服務績效優良。二、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4.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第一條. 100 年7 月25 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40178號令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 ...

  5.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40178號令發布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doc.

  6. 2024年10月9日 · 臺中市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團體獎勵要點 2024-10-09 共 3 筆資料,第 1/1 頁, 每頁顯示筆數 10 30 筆

  7. www.hakka.taichung.gov.tw › media › 726990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內政部90 年6 月21 日台(90 )內中社字第9074669號令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三條 志 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辦理。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送冊,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 ,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