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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外界送入之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ii.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糕點、餅乾為限,應經檢查後始得送入。 iii.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無法檢查」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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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4)水果經切開或剝殼開後,可准予送入 (椰子、百香果等液態果肉之有殼類水果禁止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又須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 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接見及發送書信、寄物規定-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1. 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 ...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電子公佈欄.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13年10月31日無法接見名 ...
- 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接見及發送書信、寄物規定-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暨監獄及看守所辦理外界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訂定。. 為防止夾帶 (藏) 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健康及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規定如下: (1).送入金錢: i.送入金錢,以新臺幣 ...
- 408286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N#機關位置圖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 矯正定位 專業呈現 謹守法律 / 維護公義 / 安定人心 / 穩定社會. 上一筆. 委託加工招商資訊:本所委託加工作業科目有鐵工科、紙品科、縫紉科及其他科...歡迎洽詢作業科 (04)2382-8643. 【113年國家防災日演習】地震速報演練,臨震應變「趴下、掩護、穩住【EarthquakeDisaster Drill】』 申請在所、出所證明...請洽詢戒護科名籍股 (04)2385-3880分機121. 委託加工招商資訊:本所委託加工作業科目有鐵工科、紙品科、縫紉科及其他科...歡迎洽詢作業科 (04)2382-8643. 【113年國家防災日演習】地震速報演練,臨震應變「趴下、掩護、穩住【EarthquakeDisaster Drill】』
- 408286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N#機關位置圖
1. 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不得送入。 2.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者,不得送入。 惟經送入人適當處理後,如無前揭情形時並經承辦人員檢查無前揭情形後,得送入。 3.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不得送入。 4.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不得送入。
- 711206台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二號#N#地理位置圖
電子公佈欄.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13年10月31日無法接見名單 113-10-31. 因應颱風康芮侵臺行動接見等相關業務停止辦公告 113-10-30. 法務部矯正署新聞稿:113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書法比賽頒獎典禮 113-10-22. 更多. 教化活動. 113年6月14日至9月12日辦理 ...
- 408287 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號#N#機關位置(Google地圖)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限制如下: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及. 「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例如: (1)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 例如燒酒雞等。 (2)未經煮熟或容易腐敗之飲食。 例如生魚片、沙拉等。 (3)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 (4)茶葉。 (5)結晶狀或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例如鹽、糖、奶粉. 、各式醬料、湯類、冰品等。 (6)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7)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法務部99年10. 月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暨法務部107年1月18日法檢字第10704. 500860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23日檢執甲字第10700012. 360號函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防止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所紀律,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限制如下: (一)送入飲食.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 及「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