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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娛樂稅代徵人使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編號驗印之娛樂票券,或以娛樂票券 存根聯、紙條、牌號、或其他類似之代替票券等代替入場券交娛樂人持憑 入場者,以不為代徵論處。 娛樂稅代徵人隨娛樂票券出售茶券、茶牌、飲料票券或類似之代替票券, 應合併課徵

  2. 前條各款規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 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調整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二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 ‧ 五。

  3.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驗印核發門票一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 ...

  4.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5. 修正後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新聞稿-北市為鼓勵藝文活動調降娛樂稅徵收率. 問與答-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修正案.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徵收率修正前後對照表. 調降藝文類徵收率宣導影片. 點閱數: 2156. 資料更新: 110-07-08 16:24. 資料 ...

  6.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 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7. C.桃園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上述表內(1)及(2)除各種競技比賽外之娛樂項目,娛樂稅減半課徵;卡丁車及室外小型賽車場徵收率為 2.5%。 D.高雄市上述表內(2)項職業性歌唱、舞蹈、技藝表演及說書之娛樂項目,表演票價金額在新臺幣(下同) 2,000 元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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