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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設有 臺南 、 臺中 、 花蓮 、 高雄 4所分院。 因 臺南高分院 行政組織上是 臺灣高等法院 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 臺南高分院 管轄,全部隸屬於 臺灣高等法院 管理。 沿革. [編輯] 台灣日治時期,臺灣高等法院之前身 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 並無分院之設。 二次大戰 後, 國民政府 接收台灣,將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時,亦復如此;然因該院位在 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 民事 、 刑事 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該院審理,因此 台灣南部 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 司法行政部 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 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聯絡地址:220408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 聯絡電話: (02) 2272-6696. 傳真電話: (02) 2272-6690. 訴訟轄區:全國. 連結資訊: ipc.judicial.gov.tw. 檢舉貪瀆不法專用電子信箱: ipcjed@judicial.gov.tw. 專用電話: (02)2272-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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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陳美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閉. 本院行政訴訟庭公告. 本院行政訴訟庭業務於112年8月15日移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因應組織調整,現繫屬於本院行政訴訟庭之案件,如未及於112年8月14日前審結,全案移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112年8月15日後之 ...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 高等法院 、 臺高院 、 高本院 或 高院,院本部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 一段,是 中華民國 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 司法院,審級上則以 最高法院 為上級審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 臺南 、 臺中 、 花蓮 、 高雄 4所分院。 行政法院 即個別設立在 台北 、 台中 、 高雄 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沿革.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管轄區域變動圖. 1896年 7月~1947年 5月. 1947年 6月~1950年. 1950年 ~1962年10月. 1962年11月~1965年 4月. 1965年 5月~1972年 7月. 1972年 7月~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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