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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0月14日 · 臺灣 行政區劃 範圍包含 臺灣本島 及其附屬島嶼和 澎湖群島,起始於 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 現今主要根據 中華民國 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 省 六 直轄市,即 臺灣省 、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 縣 、3個 市。 [1] 臺灣現行行政區劃. [編輯] 省、直轄市、縣、市. [編輯] 主條目: 省 (中華民國) 、 直轄市 (中華民國) 、 縣 (中華民國) 和 市 (中華民國) 臺灣省 劃分為11個 縣 及3個 市,依《地方制度法》,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臺灣省政府 為 行政院 的派出機關。 2018年7月1日起, 行政院 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停止運作。

  2. 臺灣 行政區劃 範圍包含 臺灣本島 及其附屬島嶼和 澎湖群島,起始於 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 現今主要根據 中華民國 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 省 六 直轄市,即 臺灣省 、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 縣 、3個 市。 [1] 臺灣現行行政區劃. 省、直轄市、縣、市. 臺灣省 劃分為11個 縣 及3個 市,依《地方制度法》,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臺灣省政府 為 行政院 的派出機關。 2018年7月1日起, 行政院 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停止運作。 直轄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3.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 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 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一、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的組成. 1.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 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承市長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2.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縣長及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

  4. 概述.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 6個直轄市分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13個縣分別為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3個市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分別為直轄市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5. 2024年9月26日 · 臺灣省 臺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福建臺灣省;1895年至1945年受日本統治;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長官公署,接管之初大至沿用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州廳級改為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

  6. 臺灣現行的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共有6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13個縣、3個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7. 臺灣省 臺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福建臺灣省;1895年至1945年受日本統治;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長官公署,接管之初大至沿用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州廳級改為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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