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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準型時間電價(二段式)用戶:三相供電,經常契約容量20 ,8 月尖峰時間用電2,000 度、週六半尖峰時間500 度、離峰時間1,500 度,倘最高需量未超過契約容量,當月應計電

  2. 一、契約容量. 依用戶設置之用電器具總入力千伏安(kVA)數定契約容量,每一千伏安(kVA)為一瓩(kW)。 器具標示:器具標示千伏安(kVA)=瓩(kW)馬達標示馬力=瓩(kW)馬達標示瓩(kW)=(kW)/0.75= 瓩(kW) 二、超約用電. 當月份用電最高需量超過契約容量. 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基本電費按2倍計收。 超出契約容量超過10%部分,基本電費按3倍計收。 三、契約容量與供電方式. (1)低壓:未滿100KW. 高壓:100KW以上,未滿1,000KW. 特高壓(69KV):1,000KW以上,未滿30,000KW, (未滿5,000KW技術無困難時11.4KV) (161KV):30,000KW以上,未滿60,000KW,(技術無困難時69KV)

  3. 2023年9月11日 · 契約容量是指用電戶每個月依約繳付給台電的用電基本費,類似行動電話的月租費,主要針對用電量較大的社區、廠房、企業等,在估算實際用電需求後訂定的契約容量,較一般電費經濟,但期間無論有無用電,或用電量是否有達到訂立的契約容量,都會以申請的

  4. 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條文修正對照表(112 年1 月1 日起實施) 各類用電適用單價奉經濟部111 年11 月9日經能字 第11109029140 號函核定自112 年1 月1日起實施。. 各類用電適用單價奉經濟部111 年6 月30日經能字 第11109017580 號函核定自111 年7 月1日起實施。. 依111 年9 月19 日 ...

  5. (一)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契約容量未滿100瓩 。 (二)專供電動車充換電及附屬設備之用電,合計設備容量或契約容量在20瓩以 上、契約容量未滿100瓩,且充換電設備容量超過附屬設備容量者,得選按

  6. (一)每月電費按裝置器具容量及數量,照適用電價計算。 (二)日光燈、水銀燈、霓虹燈、數字型電鐘及LED(發光二極 體)等器具之容量,包括其燈管及附屬設備計算,每1伏

  7. 繳費方式簡介 時間電價試算評估 表燈(住商)非時間電價試算 電子帳單服務 電子發票平台 停電查詢及通報 高壓用戶服務 需量競價平台 限電資訊揭露系統 ADR自動需量反應平台 服務據點 台電服務據點 電廠參觀 台電訓練所 TAIPOWER D/S ONE 電幻1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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