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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檔案下載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odt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pdf
書狀名稱 線上書狀 檔案下載 更新日期 0413 61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odt pdf 110-12-22 0413 62 家事聲請狀--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odt pdf 110-12-22 0413 63 家事聲請狀--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債權人) odt pdf 110-12-22 64
繼承人,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並: 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 檢呈 附件一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書。 附件二被監護人拋棄繼承權同意書。
家事聲請狀(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doc. 發布日期:112-04-28. 更新日期:113-04-09.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 如何聯絡 / 到達本院. 院本部-臺北地方法院. 電話: (02)2314-6871. 地址:1002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B29民事聲請拋棄繼承狀 doc. 發布日期:110-07-08. 更新日期:112-11-22.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 如何聯絡 / 到達本院. 士東院區. 電話:02-28312321. 地址:111035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法檢陳被繼承人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 份、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如附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法檢陳被繼承 人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 份、繼承系 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如附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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