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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肆、罰則. 1406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是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還會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下同)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 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然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另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免罰規定: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二)減半處罰: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給付總額之2分之1處罰,最高750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這個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新臺幣(下同
2024年7月4日 ·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如 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2024年3月5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但未於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
– 所得人為非居住者: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 填、報(所 92及所 83III): – 依規定時限內,「填」寫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書及各類憑 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送(所 94-1): – 將憑單交付所得人(符合免填發條件之所得人可適用免填 發)。
【扣繳申報專區】-罰則. 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 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1項規定處罰。 更新日期:111-11-02. 公告訊息. 機關介紹. 政府資訊公開. 服務園地. 主題專區. 相關連結. 分稅導覽.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的所得額,納稅義務人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 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 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