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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性伴侶證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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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滿18歲單身且在國內現有戶籍之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

  2. 年滿20歲單身且在國內現有戶籍之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

  3. 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同性結婚登記則屬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4.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後,經驗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5. 2019年5月24日 · 自今天(24日)起,同性伴侶將可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目前包括台灣在內,全球已有27個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並有許多西方民主政體承認沒有婚姻名分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關係。

  6. 1、 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但已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親自申請。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電子檔。 4、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5、 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7. 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仍可申請同性伴侶註記,故有需求之 現設籍於臺北市的市民可直接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除該縣市政府有不受 理情形外申請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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