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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2023年9月12日 · 同時公務人員的喪假天數依據第 3 條的規則,請假天數為: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15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10日 。
公務人員配偶之父親外出死亡,經確認身分、死因及推定可能死亡時間等程序,致距所推定可能死亡時間已逾百日,其喪假得於死者身分確定時起百日內請畢
事由 可請天數 注意事項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得以時計。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 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 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 併入病假,故女性公務人員請 病假加計生理假期間合計為31
2024年9月20日 · 公務人員喪假天數與教師喪假天數大多一致,唯二者所依循的法規分別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及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 公務人員及教師喪假天數同樣依喪亡親屬的親疏程度、親等關係,分別有不同的喪假天數,如以下所列:
2024年10月30日 ·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公務人員的喪假分為三種天數,分別為15天、10天及5天。 15天喪假適用於:父母、配偶。 10天喪假適用於: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