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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 ...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總說明. 為配合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施行,爰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噪音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擬具「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
第 2 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 ...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 ...
2009年9月4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各類別噪音管制區劃定原則如下: 一、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781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 第一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 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