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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第 3 條. 直轄市、縣 ...

  2.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9002009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內容.

  3.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 ...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9 年3 月1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200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 ...

  5. 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第三條

  6.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9002009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7.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環境音量標準施行日前之既有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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