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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 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

  2. 國軍軍官國外出差,及官兵出國接艦,其出差旅費依本規則所定標準範圍 內由國防部訂定實施。 駐外機構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仍由外交部擬訂,

  3. 2023年10月26日 ·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4.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赴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5.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22 日 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ㄧ: ( 一) 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 二) 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 三)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 四) 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 五) 其他公務。 三、 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 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 非經事先核准, 不得延期返國。

  6.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A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ㄧ: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五)其他公務。 三、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 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7.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 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8. 壹、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一)工友或約聘(僱)人員可否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領相關差旅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93.6.16 處忠字第0930003797 號「主計長信箱」) 關於工友或約聘(僱)人員是否可以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請領相關出差旅費一節,茲因聘用人員相當於薦任以上人員,約僱人員相當於委任人員,故約聘(僱)人員可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至於機關工友因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或執行其他業務;國外出差之團務工作,應由團員分擔處理。 (二)各機關尚不宜派遣技工工友出國考察.

  9.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10. 1.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2.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 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單位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 (113年1月1日生效).pdf.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 (113年1月1日生效).pdf. 教育部112年10月25日臺教會 (四)字第1120104325號函.pdf. 行政院112年10月20日院授主預字第1120103155號函.pdf. 瀏覽數: 1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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