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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第 3-1 條.

  2.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3.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4.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 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

  5. 國家賠償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本法施行細則 ,由行政院定之。 第 17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6.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條明定訂定本細則之依據。 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 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 本法施行後者

  7.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 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8.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歷次修正: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第 22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 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 方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39 條. 該管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助。

  9.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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