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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未辦理撥用登記或未依計畫使用(以下簡稱應列管)之國有不動產,通 知撥用機關自行查核,遇有應列管者,應予催辦及追蹤列管。 但不動產屬
(一)國產署分署、辦事處:依國產署訂頒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申撥機關: 1、已登記不動產洽地政機關辦理撥用登記。
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公布修正日期: (111-06-22) 第 1 點. 為配合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之實施,並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事處)辦理撥用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 辦理撥用案件之程序: (一)收件。 (二)交查。 (三)審查(含退請補正)。 (四)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判。 (五)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產籍異動。 前項第五款所稱產籍異動,指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相關作業模組辦理資料異動。 第 3 點. 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之國有不動產為本署經管或未登記土地,本署得函請分署、辦事處查明相關事項並擬具處理意見。 分署、辦事處接獲前項交查函,應辦理下列事項: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點. 分署、辦事處接獲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副本,即依下列方式辦理撥用登記及產籍異動等事項: (一)撥用之不動產為本署管理. 1、無償撥用: (1)檢附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影本、撥用不動產清冊及所有權狀(無者免附),函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並副知申撥機關。 但經確認地政機關已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撥用登記者,免重複轉送。 (2)辦理產籍異動。 2、有償撥用: (1)計價。 除專案核定處理方式外,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以下簡稱劃分原則)第三項規定辦理。 (2)通知繳款。 (3)價款收訖後,將繳款書、撥用不動產清冊及所有權狀(無者免附)函送申撥機關,辦理有償撥用登記。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 (112-06-29) 第 1 點. 為執行國有不動產之撥用及廢止撥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國有不動產,應符合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撥用要件。 申撥機關應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管理機關要件及申請名義,不符合者,以其符合規定之上一級機關名義申撥。 本要點所稱上級機關,指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 第 3 點. 撥用方式為有償或無償,及有償撥用價款計算基準,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以下簡稱劃分原則)規定辦理。 有償撥用價款應於奉准撥用後一次付清。
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
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之實施,並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 稱本署)及所屬分署、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事處)辦理撥用案. 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撥用案件之程序: (一)收件。 (二)交查。 (三)審查(含退請補正)。 (四)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判。 (五)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產籍異動。 前項第五款所稱產籍異動,指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相關作業模. 組辦理資料異動。 三、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之國有不. 動產為本署經管或未登記土地,本署得函請分署、辦事處查明相關事. 項並擬具處理意見。 分署、辦事處接獲前項交查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對產籍資料及辦理產籍加註。
為配合國有不動產撥 要點之實施,並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 署、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事處)辦理撥⽤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第 1 點. 為執行國有不動產之撥用及廢止撥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國有不動產,應符合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撥用要件。 申撥機關應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管理機關要件及申請名義,不符合者,以其符合規定之上一級機關名義申撥。 本要點所稱上級機關,指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 第 3 點. 撥用方式為有償或無償,及有償撥用價款計算基準,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以下簡稱劃分原則)規定辦理。 有償撥用價款應於奉准撥用後一次付清。
(一)國產署分署、辦事處:依國產署訂頒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申撥機關: 1、已登記不動產洽地政機關辦理撥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