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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 報告及檢核等事項。 (二)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

  2. 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財產無須繼續公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撥用取得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廢止撥用。 (二)非撥用取得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第 5 點. 各類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 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使用年數表辦理者,從其規定。 第 6 點. 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各機關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及性能決定應否報廢。 第 7 點. (刪除) 第 8 點. 各機關之財產,由財產管理單位管理。

  3. 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第38 財產提供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4.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院授財產公字109350040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回首頁 回上一層:::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言 隱私權設定 網站資訊安全政策 交通位置 建議瀏覽模式 1920x768解析度 使用最新版本Chrome、Firefox或Edge瀏覽器 ...

  6. 為利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執 行,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o 第 2 點 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

  7.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行政院院授財產公字10935004030號函修正發布 25第41點4273,並自即日生效

  8.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 (109-06-05) 第5章 財產之養護. 第 43 點. 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管理及使用之財產,應經常注意保養。. 第 44 點.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年至少 ...

  9. 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實施盤點,應依公用手冊第41點第1 款及第42 點第3款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與產籍登記資料核對是否相符;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登記。. 為利機關確實執行財產盤點工作 ...

  10.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行政院院授財產公字10935004030號函修正發布 25第41點4273,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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