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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損、. 報告及檢核等事項。. (二)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 (三)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 (四)主管人員:指本機關 ...

  2.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院授財產公字第10935004030號.

  3. 法規內容. 一、為利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有公用 財產管理工作執行,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 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 ...

  4.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行政院院授財產接字第0940020028號函訂定;並自94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40087194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授財產公字第10435013810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行政院院授財產公字第 ...

  5. 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 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 ,得陳報 ...

  6. 法規內容. 一、為利國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非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境外財產之產籍管理,另依外交部訂定之境外國有財產管理作業規範辦 理。. 二、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 ...

  7. 一、為利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以下簡. 稱不動產)活化收益,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者,得由相關機關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 所定收益計收 ...

  8.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 ...

  9. 法規內容. 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一、提供政府機關 ...

  10.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第 12 條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 第 13 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 營。 第 14 條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