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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3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
國有財產法. 公布修正日期: (107-11-21) 第1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4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經他機關標租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後,不得依 「國有財產法」 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續租及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讓售,自即日生效。
第 44 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後得解約收回事由) 非 公用財產類之 不動產 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終止租約收回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解約收回: 一、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 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壹、法令規定 . 一、 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合於民國(以下同)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下稱出租管理辦法)第21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實際作建築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國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基地租約: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且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 (五)保安林地。 (六)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遊憩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