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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時,得就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殘餘部分,同時申請收回。 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土地管理機關得予拒絕。

  3.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請輸入條號: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 ". " 表示有" 之 " 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設定方式:1,11-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設定方式:100.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4.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

  5. 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6. 為規範土地徵收作業,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於89年2月2日公布制定土地徵收條例專法,並於101年1月4日大幅修正市價徵收補償等規定。

  7. 土地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等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需用土地人舉行事業計畫公聽會。. (二)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三)需用土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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