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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去年苗栗大埔區段徵收及彰化二林相思寮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討論,內政部因此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強化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加強 ...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三次修正。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 : 一、配合土地徵收條例及實務作業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二、明定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九�. 規定之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及完成使用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之一) 三、明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條第二�. 規定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格。(修 正條文第五十七條之二) 四、明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案件�. 申請人資格、辦理程序及撤銷或廢止徵收情形。(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至之四) 五、明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3. 2019年7月24日 · 公布內容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3466號. 主旨:預告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62條。 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566045. (四)傳真:02-23566315.

  4. 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其程式不合經命補正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辦理協議價購程序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5. 對於英譯內容如有修正建議,請將意見以下方電子郵件信箱傳送本案承辦人,郵件主旨請載明:「提供土地徵收條例英譯意見」。 本案承辦人:李芳怡 電話:02-23565263

  6. 2016年10月12日 · 為落實保障人民財產 權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強化憲法上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 之地位,使民眾參與之保證更為完整,以減少各機關實務運作上的爭議, 及人民土地動輒被徵收而生之社會不安定性,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

  7.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土地徵收市價補償制度實施迄今,各有關單位依據本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