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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2. 土地徵收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徵收補償費之繳清、土地之發還、原設定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處理,準用前二條規定: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

  3. 2024年4月12日 · 依照 土地徵收條例 第4條 規定,目前政府有以下 6 個目的可以辦理區段徵收,分別是: 新都市地區的開發. 舊都市區域的更新. 都市內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的開發建設.

  4. 被徵收土地為分別共有者,遇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或權利範圍不明,經清查仍未能辦理更正登記時,其地價補償費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一者,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發給,大於一之部分由需用土地人籌編經費發給。. 二 ...

  5. 貳、 土地徵收補償價查估辦法 要點 依上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價 查估辦法,俾利相關單位作業有所依循。其要點如下: 一、直轄、縣()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土地徵收補償 q價查估,

  6. 一般徵收之補償包括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補償、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遷移費。 此外,對於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 ...

  7. 土地徵收補償問與答. 列印內容. 一、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計算? 依據101年9月1日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後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將蒐集市場買賣實例並依內政部101年6月5日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估計後,提出合理市價,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二、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標準為何? (一)本府地上物徵收補償係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臺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 臺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 臺南市水井及水利設施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 臺南市遷移工廠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生產經營設備查估標準. 臺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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