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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

  2.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第 12 條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應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通知與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之辦理事項、作業程序、作業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4. 土地法施行法. 英.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91號令刪除第44、45條條文. 第一編、 總則. 立法依據. 第 1 條 本施行法依土地法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施行日. 第 2 條 土地法及本施行法自本施行法公布之日施行。 施行前辦理地政事項之效力. 第 3 條 在土地法施行以前,各地方辦理之地政事項,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其不合者,應令更正之。 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之訂定. 第 4 條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地政機關自行訂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一定限度土地之劃定.

  5.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 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總登記之辦理

  6. 土地法 土地法施行法 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貳、分類法規 甲、測量類 乙、登記類 丙、地價類 丁、地權類 戊、地用類 己、方域類 庚、不動產交易類 辛、資訊類 網站導覽 SITEMAP 關於我們 主管簡介 ...

  7. www.6laws.net › 6law › law土地法施行

    土地法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5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1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五日國民政府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五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0065號令修正公布第11、54條條文;增訂第17-1、19-1條條文;並刪除第1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090號令修正公布第4~6、9、15、24~26、28、31、34、36、44、45、54、55、58、59條條文;並刪除第37~39條條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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