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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3. 2024年5月29日 · 土地法 34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數人共有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當針對整個不動產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要先通過多數決。

  4.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5. 2024年10月21日 · 內政部於2023年8月22日大幅度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並於2024年1月1日生效。 整體修法內容來看,是偏向兼顧不同意出售共有人(下稱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權益來靠攏,而提升以多數決處分的部分共有人(下稱部分共有人)的處分難度。 而其中強化保障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核心修正,當屬部分共有人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及內容,筆者以下即以此為文介紹。 二、通知時機點、方式與內容. (一)部分共有人通知的時機點. 1. 法院認為在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後」 土地法第34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第2項 或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都指出部分共有人依系爭規定第1項處分 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這裡的「事先」要如何理解?

  6. 土地法已於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其第三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前段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上訴人將共有之墓地變更使用 種菜建屋,如在該法修正之後,且已獲 ...

  7. 2022年9月15日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1 ,條文有明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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