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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 ·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土地法 34-1 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土地該怎麼辦?.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是整部《 土地法 》中爭議、學說見解歧異、實務案例最多的條文之一。. 台灣地狹人稠,很容易有數人共有土地、建物的情況,隨之衍生的法律問題 ...
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34-1 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當共有人數越少,土地的利用將更能發揮,為了不讓共有關係更加趨於複雜,土地法 §34-1 第 4 項規定:當有共有人想要出賣自己的持份給第三人時,應該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使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自己的優先承購權,並以同一價格進行購買,以減少共有人的人數。 優先購買權被破解怎麼辦? 許多以房地產生財的業者,可能會為了防止少數人使用優先購買權,進而想出各式奇招想要進行破解,例如常見的像是業者與多數共有人串通,謀劃一個「假的」 地上權 人,而地上權人在法律上的優先購買權是優於少數共有人的,因此少數共有人便可能會失去優先購買權。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2024年10月21日 · 捷誠律師的地政筆記專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後,共有人應如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文: 張捷誠 (認證法律人). 一、前言. 共有不動產出售所引起的爭訟向來是法院常見的案件大宗。. 內政部於2023年8月22日大幅度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 ...
修正放棄優先購買權切結方式. 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為使出賣人確實了解其應通知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義務,並避免其未盡通知義務作出不實切結,致優先購買權人權益受損,爰規定應檢具切結書敘明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作為已踐行通知義務之證明,而不得以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之方式替代。 明確計算同意人數方式. 為減少實務執行計算人數之爭議,並落實應保障少數共有人權益之意旨,爰增訂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且同意之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部分相同之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人數之計算方式。 如同意處分之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相同者,將不重複計算人數。 確實踐行通知程序.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鑒於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為地上權設定時,少數他共有人並未有優先設定之權利,對他共有人權益之均衡,顯有立法上之缺失,且探究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合理利用,並非以損害少數共有人權益為目的,其為兼顧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
2023年10月3日 · 主要考量多數決之立法意旨並非以損害少數共有人權益為目的,如先依本法條規定辦理土地之地上權或典權設定,部分共有人(多數人)再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售該共有土地時,考量該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已取得之權利仍存在於該土地上,尚不因土地所有權 ...
2023年7月20日 ·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二、將土地假贈與出去是否有效? 三、虛偽的受贈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四、律師的話. 甲為A地之共有人之一,權利範圍1/3,其他共有人權利情形複雜,有的未辦理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等狀況,有些人更是無法聯絡,甲為了要出售其權利範圍1/3,遂與買受人乙商議,先以贈與方式移轉1/300之權利範圍給乙,使乙成為A地共有人之一後,再將剩餘的99/300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乙,是否可行? 如果在甲之土地剩餘權利尚未買賣移轉給乙前,A地竟遭法院拍賣,乙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2022年1月4日 ·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也就是說,若土地共有人,必須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這常造成共有人間彼此訴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