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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2. 2021年6月4日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顯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期間、舉證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均較給付不能損害賠償為不利。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土地應有部分之義務人,依法履行通知義務,並經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其與權利人間即成立同樣條件之買賣契約,而應對權利人負出賣人之給付義務。

  3. 2024年5月29日 · 依照《 土地法 34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若要就 共有物的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就需要 通過多數決。

  4. 2024年3月20日 · 明定地政機關應駁回情形. 為減少實務執行上之爭執,列舉他共有人以書面提出異議時登記機關應予駁回之態樣如下: 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 二、就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三、出賣人書面通知不符法令規定之方式及內容。 四、有其他損害其權益之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p>實務上共有土地及建築物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5.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

  6. 土地法已於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其第三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前段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上訴人將共有之墓地變更使用 種菜建屋,如在該法修正之後,且已獲 ...

  7. 2023年7月20日 ·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二、將土地假贈與出去是否有效? 三、虛偽的受贈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四、律師的話. 甲為A地之共有人之一,權利範圍1/3,其他共有人權利情形複雜,有的未辦理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等狀況,有些人更是無法聯絡,甲為了要出售其權利範圍1/3,遂與買受人乙商議,先以贈與方式移轉1/300之權利範圍給乙,使乙成為A地共有人之一後,再將剩餘的99/300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乙,是否可行? 如果在甲之土地剩餘權利尚未買賣移轉給乙前,A地竟遭法院拍賣,乙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8. 土地法第34 條之1-共有土地處分實務. 講師:全聯會高欽明名譽理事長. 【2019 年4 月12 日新竹地政士公會】 講師高欽明老師. 經歷. 台北巿政府巿政顧問. 中華民國第七屆地政貢獻獎(2002. 內政部)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八屆理事長. 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委員. 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 翔嵩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2. 目. 錄. 壹、共有之介紹. 1、 一物一權主義。 2、 共有物:民法第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 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 推定其為均等。

  9.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或民法第819條第 2項而無效。一審判決認為「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1項所為之處分,應產生土地所有權全部 移轉之效力」,本案中Y1之應有部分不生移 轉,故非移轉所有權全部。再者,本案又不得 全體共有人同意,故系爭物權行為

  10.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4 47條之3、47條之4、79條之181條之2、 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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