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2. 外國人依前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4. 2023年6月29日 ·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絶對效力。. 」又,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試分析此二則法條所規定「登記 ...

  5. 外國人依前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6. 114 坍沒土地與他土地共同為所有權以外權利之標的時,應於他土地登記用紙 內相當權利事項欄,以附記記明坍沒土地之標示,坍沒原因及已經坍沒字 樣,並於載有坍沒土地與他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字樣之登記內,塗銷坍沒 土地之標示。

  7.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不得更

  8. 法規名稱:.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 慎勘選:. (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

  9.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準此,善意第三人丙因信賴登記所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 甲訴請法院判決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為不可行。

  10.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3 . 依本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