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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 3 條.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第 5 條.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
執行分署 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 囑託查封、假扣押、 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徵詢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 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
2023年8月29日 ·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112年8月22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 (nat.gov.tw)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新訊 (moi.gov.tw)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pdf.
說明:土地法第34條之1自民國64年增訂以來,有關之解釋函甚多,共有人依該法條辦理時,時生困難與適用上之疑義,經本部將該法條有關之解釋重加整理補充,並邀集法務部及省、市地政處等單位研商,訂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如附件。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 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 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 日施行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本所訂定「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與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辦理協助民眾查欠聯繫作業要點」. close. ::: 更新日期. 113-10-16. 主任專線: 03-888-2940 總機: 03-888-3171 傳真: 03-888-0001. 地址: 98100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