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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2. 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將其權利登記者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增加改良物;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工作。

  3.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4. 2024年5月29日 ·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土地該怎麼辦?.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是整部《 土地法 》中爭議、學說見解歧異、實務案例最多的條文之一。. 台灣地狹人稠,很容易有數人共有土地、建物的情況,隨之衍生的法律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本文將逐步解析「 土地法34-1 ...

  5. 2022年9月15日 · 土地糾紛, 土地訴訟, 土地法34-1. 目錄. 什麼是共有土地? 土地法34-1條的目的是什麼? 處分行為有哪些? 多數決怎麼算? 土地法34-1條常見問題. 讓最專業的土地糾紛律師團隊! 守護您家的權益! 分享至: 為什麼會需要土地法第34條之1? 該如何處分共有土地? 多數決又該怎麼算? 土地法34-1 條是多數共有人在處分不動產物權時,經常遇到的 土地糾紛 問題,在兼顧各個共有人的權益和增進共有土地經濟利用價值的平衡下,制定了這條關於共有土地、建物的規定。 律師 5 分鐘帶你來了解什麼是土地共有。 我想洽詢土地糾紛律師. 目錄. 什麼是共有土地? 土地法34-1條的目的是什麼? 處分行為有哪些? 多數決怎麼算? 土地法34-1條常見問題. 什麼是共有土地?

  6. 2021年6月4日 ·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7. 土地法 EN. 第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

  8.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9.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五、共有土.

  10.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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