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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 107 條.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瀏覽人次總計:1,197,296,027人. 本月瀏覽人次:18,858,466人. 目前使用人次:1,274人. 電子報訂閱:209,858人.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7 條 現行條文: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 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 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 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第 107 條. (分別共有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35~37、41、47、53、54、65、67、123、126、137、146、155條條文;增訂第70-1~70-7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並自110年8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