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

  2.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3.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4. 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 4 條(自用住宅之意義).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 ...

  5.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 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

  6. 2014年1月13日 · 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臺北市及中央法規相關訊息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337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十九 ...

  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1 1 月13 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8、9、14、44、49、58條條文;並刪除第57 條之1條文.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

  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09.23【公布機關】 財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68)台財字第158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4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79)台財字第294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3條. 3‧.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80)台財字第23631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行政院(87)台財字第14682號函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14、18、20、36、37、49、56~60、62、63條條文;本細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6‧.

  9. 第 57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 ...

  10.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在 本 施 行 區 域 內 申 請 超 過 一 處 之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時 , 依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認 定 一 處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 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擇 定 之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