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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633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110.9.2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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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 茲因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及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歷經二次修正,刪除被徵收之土地,二年內重購土地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及修正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政便民及因應稽徵實務作業,本細則部分條文須配合修正。 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地價稅按期徵收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之規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財政部113 年6 月27 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房屋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修正對照表. 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 供營業情形,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經加計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之房屋. 戶數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或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 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 用情形,並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經加計本部104 年5 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號函所稱具使用權之地上權房屋及自.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14、18、20、36、3 7、49、56~60、62、63 條條文;本細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 日施行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2021年9月23日 · 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2021-09-23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46337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8、9、11、12、14、17、19、20、43~45、51、55. 、56、61 條條文;增訂 第 55-1 條 條文;刪除 第 52 條 條文. 第 3 條 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