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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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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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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 ...

  3.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4.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5. 第 1 條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第 3 條 (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

  6.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 17 現行條文: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7.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其合於下列規定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土稅17 I +17 III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

  8.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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