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第 28-1 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第 28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 28 條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 28-1 條 (捐贈社福事業或私立學校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稱「私人」,除自然人外,尚包括財團及社團法人等私法人在內。:::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依國稅局公告之訊息,28條之但書因繼承已繳納(或免納)遺產稅,免納土地增值稅。 備註:因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 標題:房地繼承須要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嗎?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所稱「私人」包括私法人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1298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五)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為贈與契約 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六)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1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為區 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依 第二十八條之三 規定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 之土地,於 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核定 之 申報移轉現值 為原地價,計算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