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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2. 依第十七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3. 一、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2 出售前 1 年內」及同條第 5 項第 5 款「出售前 5 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 1 年或 5 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 1 日為準;逾 30 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 1 ...

  4.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主張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時,應以下列各款為基準日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 ...

  5. 34 (稅徵標準及土增稅優惠稅率之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 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 土地增值稅 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 徵收 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 ...

  6.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7. 法規名稱:. 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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