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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4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 法條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 ...

    • 所有條文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 ...

  3.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 應備證件 :. 一、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 二、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

  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範例.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 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本人所有 南投. 縣 鄉鎮市. 南投. 市區. 南投 段 小段 1036 地號等 1筆自用住宅用地. (地上建物門牌: 南投. 鄉鎮 市區. 三和. 里 村 鄰 復興. 街 路 段 巷 弄2 號 . 樓之 )於 106 年 5 月 1 日出售,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本人之前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曾依土地稅法第34 條第1 項至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5.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2 出售前 1 年內」及同條第 5 項第 5 款「出售前 5 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 1 年或 5 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 1 日為準;逾 30 日始申報移轉 ...

  7. 本人之前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曾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時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本自用住宅以外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信託移轉

  8.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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