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39 .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所有條文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 ...

    • 判例

      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所稱第一次移轉,係指依稅法規定應 ...

    • 友善列印

      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 ...

  2. 沿革.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564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2、30、30-1、31-1、32、34-1、39、39-1、40~ 43、51、53、55-1、58 條條文;並刪除第 44 條條文. 18.

  3.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66年7月14日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22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9 條. 2.中華民國68年7月25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3729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78年10月30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5912 號令修正公布. 4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39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6. 依第十七及第十八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7. 土地稅法 39 現行條文: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 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8. 土地稅法第39條 (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部分) 常見問答. 發布單位:財產稅組 發布日期:110-08-13 更新日期:110-08-13 點閱次數:46213. 土地稅法第39條常見問答.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