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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 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 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 主管機關 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地下水管制辦法. Regulations on Groundwater Conservation. 1.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經濟部 (91) 經水字第091046010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10461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4604700 號令 ...
地下水管制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6046025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 ...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6046025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1060613.pdf. 修正對照表1041218.pdf.
地下水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91 年2 月6 日經濟部 (91) 經水字第091046010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1 年6 月12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104613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93 年6 月9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4604700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5 ...
管制區內以地下水作為工業用水及冷卻用水者,由主管機關按其實際情形 ,分別通知水井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裝設循環設備,以為水之再利用。 第 1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 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第4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 四十六 條規定辦理。 第5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 一、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