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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3.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2.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9條 及 第17條 處理天數: 一般10日/會勘18日 提示訊息: (一)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 (9月22日,若遇例假日延後一天) 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3. 稅務線上申辦. 申辦進度查詢. :::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 (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 例假日除外) 更新日期:113-10-25. 每年減碳.

  4.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一、自用住宅用地,指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該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二、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申辦流程. 1. 提出申請:以線上申請方式提出 申請書,由總收文掛文登記後,交地價稅承辦人員辦理。 2. 通知補正:審核應備證件及 申請書,申請人所附證明文件未齊全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3.

  5. 提出申請. 如果您的土地原來是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記得要在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 若已核定而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可以不必再申請。 辦竣戶籍登記.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最基本的條件是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就必須再重新申請。 沒有出租或營業.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 面積限制.

  6.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服務. 申辦流程. 1. 連結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辦. 2. 驗證電子信箱. 3. 填寫申請書之各項欄位. 4. 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點選送出. 5. 完成申請. 6. 審核結果以公文通知. 應備物品. 一、戶口名簿影本: 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設立戶籍於申請土地上者,須檢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土地由直系親屬設籍者(如父母、成年子女),除檢附上項戶口名簿外,另請檢附設籍人(直系親屬)之戶口名簿影本。 3.配偶是外籍人士無戶口名簿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4.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者,請檢附未成年本人及父、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7. 今 (113)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特別稅率或符合減免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騎樓走廊地,請把握時間於9月23日前 (原定9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提出申請,今年即能享有地價稅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