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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備具原證書以代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準用第一項規定請領地政士證書;於發給地政士證書後,原繳送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不予發還。

  2.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3.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英. 內政部91年8月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913號令發布.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本法施行前考試院依法規劃,並於本法施行後舉辦之九十一年專門 ...

  4.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 0910084913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本細則依地政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本法施行前考試院依法 ...

  5.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3 點.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地政士證書,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者,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二)依本法 ...

  6.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地政士證書,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者,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7. 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 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 一、申請書。 二、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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