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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之。 前項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詢。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88 年8 月12 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80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9 年10 月4 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61857號令修正發布第16、25、29條條文. 中華民國90 年5 月15 日內政部(90)台內民字第9076716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91 年8 月21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10006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並增訂第34-1條條文. 中華民國96 年8 月22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28127 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中華民國99 年4 月6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062534 號令修正發布第5、6、13、29條條文.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00127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0、17、19、32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相關裁判.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 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第 3 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 4. 第 三 章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 11. 第 四 章 會議 § 20. 第 五 章 紀律 § 28. 第 六 章 行政單位 § 30. 第 七 章 附則 § 3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 ...
法規名稱: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第 3 條.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議員、代表過半數或達本法及本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本法及本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決。 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 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88 )台內民字第8880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內政部(89 )台內民字第8961857號令修正發布第16、25、29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內政部(90 )台內民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