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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31日 · 符合上述前段規定之獎學金免申報各類所得,惟 貴基金會如屬私立單位,一般急難救助補助,依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免扣繳(應填發)〝其他所得〞之扣繳憑單於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全年給付同一人所得不超過一千元,則免列單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 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2705) 更新日期:112-04-28. 1.申請免扣繳證明之規定: 機關或團體如符合基本免稅規定要件時,就其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可以備文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及有關資料等,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免予扣繳所得稅,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核發免扣繳所得證明函。 機關或團體可持該證明函向金融機構之扣繳義務人申請免依扣繳規定扣繳其利息收入之所得稅款,惟各該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就其給付之利息填報免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各機關或團體應就免予扣繳之利息收入,合併其他各項收支,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免稅規定時,仍應就當年度之餘絀數發單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 ...

  4. 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發給時可免扣繳。 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 財政部67/12/26 台財稅第38505 號函)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 (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5. 機關團體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須檢附下 列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1、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4、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

  6.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 ...

  7. 免稅規定. (一)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則不適用。 (二) 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三) 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8. 短漏報收入金額<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金額佔全年收入之比例<10%,視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Q & A. 表格內容. 1.Q :何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 2.Q :何謂銷售貨物或勞務?......................................................................................................................................3.

  9. 最新消息. 發布時間. 標題. 113-08-14. 113學年度獎學金自9月1日至9 月30日受理,請學校於截止日前 (郵戳為憑)備文函送申請案. 113-04-09. 113學年財團法人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及Q&A. 113-04-09. 112學年度獎學金得獎名單.

  10. 2023年10月31日 · 清寒獎學金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財政部760227台財稅第7635348號函規定: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稅。